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中有关操作实施口径的通知 ( 2019年08月06日 )
沪房保障〔2019〕132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中有关操作实施口径的通知
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更好适应本市“一网通办”、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社区公共户管理等各项改革工作推进实施要求,进一步统一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相关操作。现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活动中反映和发现的相关情况,经研究,将廉租住房申请审核中的有关具体操作实施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户籍变动方面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户口被户籍管理部门按相关户籍管理规定跨区迁移至实物配租房源所在地或租金配租承租房源所在地社区公共户的廉租家庭,继续由原户籍所在区进行资格复核和保障,资格复核时户籍所在地年限可与户籍迁移前所在地年限合并计算。
(二)因自身原因自行将户口跨区迁移至非实物配租房源所在地或租金配租承租房源所在地社区公共户的廉租家庭,配租期满后,由原配租区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可租售转化家庭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原配租区退出保障后(实物配租家庭需腾退实物房源),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向现户籍所在区提出新申请。
二、面积核查方面
(三)申请对象存在户口迁移情况的,原户籍所在地住房的交易、征收(拆迁)等情况按申请时前溯5年进行核查及认定。
(四)申请对象住房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需要折算住房居住面积的,按照征收(拆迁)时被征收(拆迁)房屋所在区存量住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折算。货币补偿款包括价值补偿款(含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和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不包括装潢补偿、其他各类补贴及奖励费用。申请对象离婚住房安臵补贴款需要折算住房居住面积的,按照申请对象离婚时户籍所在区的存量住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折算。
存量住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按照所在区统计部门定期发布的相关数据执行。
(五)申请对象户口在被征收(拆迁)住房内,但非该住房不动产所有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如有法院判决、司法调解、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证明等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的,可以按其实际享受的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折算其户口所在地处人均住房居住面积;未能提供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的,应当按照该住房全部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折算全部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居住面积。
(六)申请对象为离婚人士,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中明确无住房安臵,也没有获得离婚住房安臵补贴款,离婚后户口仍保留在原结婚住房处,且原结婚住房为原配偶一方所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其户口所在地住房居住面积原则上不作计算。
但若该住房处有其直系亲属,且其直系亲属申请时需要计算居住面积的,其户口所在地住房也应当计算居住面积。
(七)同一住房内存在多个家庭先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在核定住房面积时,需将该住房内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的配租面积(不含托底保障面积)计入该处住房总面积内。
三、申请材料方面
(八)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共享查询开通前,申请对象本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认定,原则上以人口管理部门相关凭证记载或证明为准;经协调后仍难以取得的,暂采用由申请对象自行承诺方式进行认定。对自行承诺的家庭,区住房保障机构应适时进行集中抽查核对。对经查处为虚假承诺的,按本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记载和惩戒。
(九)申请时已提供过的房屋征收(动迁)协议、离婚协议书(判决书)等材料,资格复核时如仍需上述有关材料的,可以由住房保障机构通过原有件袋调取。
四、政策衔接方面
(十)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拆迁)住房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因结婚、出生等增加家庭成员导致住房继续困难且符合其他相关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廉租住房申请。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