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 2025年01月21日 )
为保证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业务办理的延续性,市房屋管理局完成了《关于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简易修订,重新发布。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0年6月,为加快建立统一的商品住房交易市场,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关于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2019年围绕文件名称、机构名称、规范用语和所涉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进行简易修改后重新发布了《关于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3号),该文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我们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对该文件进行了评估。经向区房屋管理部门了解,近年来在日常业务中适用频率虽然不高,但全市每年仍有一定数量的业务咨询及办理。为保证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业务办理的延续性,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对该通知进行简易修改,重新发布。
二、修订过程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计划,我们结合各区房管部门意见建议,就该文进行了评估,认为文件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是办理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相关业务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简易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物业服务费”表述调整为“物业费”
将第一条“……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持有已支付该保留住房租金以及物业服务费的凭据”修改为“……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持有已支付该保留住房租金以及物业费的凭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三十七条表述,将“物业服务费”的表述相应调整为“物业费”。
(二)删除“维修资金户名变更”内容
将第六条“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留住房,保留住房的单位与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交割和维修资金户名变更手续”中的“和维修资金户名变更”删除。按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立”规定,维修资金是按户(门号)立账,与房屋产权人无关,无需变更户名。
(三)规范“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表述
将第六条“……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保留住房的单位按照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缴纳(多层住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高层住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缴纳)”修改为“……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保留住房的单位按照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配备电梯的住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交纳)”。《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不配备电梯的住宅”和“配备电梯的住宅”进行区分。因此,将“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规范表述。
此外,《通知》根据实际情况,对发文单位、机构名称等进行了简易修改,主要涉及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机构名称变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