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解读材料 ( 2025年02月08日 )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收双方的合法权益,2024年12月25日上海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正案)》,并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
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和本市征收工作实际,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国资委对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
《补偿办法》共6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上位法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偿标准、争议处理等方面,对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补偿工作进行进行了规范。
1、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一般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 8%确定。针对征收产业用地上房屋,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与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评定的绩效类别进行联动。
2、明确争议处理办法。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高于规定标准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鉴定。
3、明确新老政策衔接要求。《补偿办法》作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配套文件,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补偿办法》施行前已核发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