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解读材料 ( 2025年02月08日 )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2013年,原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印发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18年,我局修订印发了《规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将《规范》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规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指导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维护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评估结果和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为本市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鉴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正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为适应本市房屋征收工作的需要,规范和统一停产停业损失评估行为,我局对《规范》“第四十七条(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修订如下: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估价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另外,对照上位法,对个别文字作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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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