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解读材料 ( 2025年02月08日 )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2012年,原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印发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2018年,我局修订印发了《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将《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维护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为本市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房屋征收部门、估价专家委员会、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正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为适应本市房屋征收工作的需要,规范和统一停产停业损失评估行为,我局对《规定》“第二十四条(其他补偿的评估)”修订如下:
第二十四条(其他补偿的评估)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以及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和安装费用等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无法恢复使用设备价值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前两款需要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按照本条第三款评估的,估价机构可以出具分项的评估报告,分项评估报告的结果应当纳入评估报告。
另外,对照上位法,对个别文字作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