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实施廉租房申请“一件事”改革工作的通知 ( 2020年09月25日 )

沪房保障〔2020〕123号

关于推进实施廉租房申请“一件事”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2020年是本市“一网通办”改革的攻坚提升年,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相关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全面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20〕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廉租住房申请配租更加便捷高效,全面提升申请对象办事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经研究,现就推进实施廉租房申请“一件事”改革的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最大程度利民便民为主线,依托全市“一网通办”平台,通过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和大数据信息整合互通,系统重构部门内部操作流程和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办事流程,实现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跑动”,全面提升申请家庭的体验度、满意度。

二、改革内容

(一)大幅压减申请材料提交量

1、按照“两个免于提交”(即凡是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要求,凡是通过电子证照调取、数据核验、历史材料共享等方式可以归集到的身份、户籍、婚姻、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原则上一律不再要求申请对象提交纸质证明材料。

其中,由本市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法院等部门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户籍证明)、居住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由申请对象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随申办APP上的电子身份证进行授权后,由受理窗口通过市大数据中心电子证照库进行调用采集;在本市的住房信息(包括不动产权证(含居住及非居住)、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材料等)、社保缴费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税收完税情况、公积金缴存情况、银行存款情况、机动车持有情况等凭证材料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通过市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数据核验等方式采集。

对于申请审核中需要,但不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相关材料、尚未归集至市大数据中心电子证照库内的证照材料以及由于历史原因部门数据库中尚不完整的信息材料,申请对象仍按原有规定提交。申请对象自愿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的,可仍按原有规定受理审核。

2、申请时正在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家庭,如申请时家庭人员结构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的家庭人员结构一致,可不再填写及提交家庭财产方面的各项材料;其中自申请时前溯12个月连续享受的,还可不再填写及提交家庭收入方面的各项材料。

3、全面启用简化后的《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附件一)

(二)优化简化审核配租办理环节

1、初审全部实行并联式审核。受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初审核查时,对申请对象的户口状况、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各类情况同步开展核查核对。

2、简化住房电子核查委托方式。申请对象的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状况的电子核查工作由多层级委托调整为直接委托,即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房管办事处(所)直接委托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电子核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之间可采取工作联系单方式明确工作事项,申请家庭的住房核查报告仍由房管办事处(所)出具。

3、初审公示与复审同时开展。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进行初审公示的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同步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复审核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于初审公示结束后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即时将公示结果反馈至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于初审公示无异议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复审核查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工作;对于初审公示有异议的,复审工作即行中止,并待初审机构完成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再行处理。

4、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不再重复核对经济状况。申请时正在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家庭,在家庭人员结构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的家庭人员结构一致情况下,其财产状况直接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审核认定的情况确定,其中自申请时前溯12个月连续享受的,其收入状况直接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后的收入情况确定。

5、拓宽不参与住房面积核定同住人的意愿表达方式。申请时同一住处内不参与住房面积核定的同住人,可选择通过书面方式表达自身意愿。通过书面方式表达的,可不与申请人一同前往受理窗口办理现场确认手续。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对有关书面意愿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对确认。

6、取消租金配租的租赁补贴协议签订环节。相关的配租标准、配租要求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通过租金配租通知方式直接告知。租金配租通知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并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配租家庭的具体情况明确相应的保障期限、保障标准。(附件二)

(三)缩减审核办理期限

经济状况的核对期限力争由现有的30个工作日缩减到25个工作日,初审公示期限由现有的5个自然日调整为3个自然日。

结合初审阶段的并联式审核及初审公示与复审同时实施等改革措施,一般家庭正式受理后的审核期限力争由现有的约2.5个月(43个工作日加8个自然日)缩减至约1.5个月(30个工作日日加3个自然日);不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家庭力争缩减至约0.6个月(13个工作日加3个自然日)。

(四)减少办理跑动

1、全面推行线下申请“只跑一次”。申请家庭材料齐备情况下,只需前往受理窗口一次性递交申请材料、进行身份验证后即可完成申请。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后续审核过程中按规定需要补件的,申请对象可通过邮寄、“一网通办”平台线上提交等方式完成。

2、逐步推行线上申请“全程网办”。在现有“一网通办”预申请受理基础上,优化提升“一网通办”审核服务功能,通过智能导引方式,帮助和引导具备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一网通办”平台上实现全流程办理。

起步阶段先面向家庭全体成员户口在同一住处、代际结构不超过两代、无他处住房、户口所在地内无同住人或虽有同住人但同住人不参与住房面积分摊的申请对象开通网上全流程办理。

3、优化租金补贴办理材料提交方式。在“一网通办”平台增设租金补贴线上办理功能,租金配租家庭可通过网上平台选择提交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住房出租人收取租金的银行卡账户等信息。同时加快随申办APP内租金补贴线上办理功能开发。

4、方便住房出租人收取廉租家庭租金补贴。廉租家庭的住房出租人可以选择上海市新版社保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收取廉租家庭的租赁补贴资金;住房出租人选择通过上海市新版社保卡收取的,由业务系统通过数据交换方式直接读取新版社保卡银行账户。

(五)升级办理服务

1、全面修订申请办理指南。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要素,细化办事事项颗粒度,提升办理指南规范化、办事材料精准化水平。逐步推动办事指南的个性化、场景化应用,增强可读性、通俗性,便于申请对象阅读理解。

2、加强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对年满75周岁的孤老人员、失独人员申请家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提供特定服务,对接办理相关申请和配租手续。对实施线上办理的家庭,各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窗口辅导、居民区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帮助申请家庭进行线上办理。

3、强化审核配租信息推送。进一步加强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将受理信息、审核进度、审核结果、资格到期提醒、租金补贴发放情况等信息或要求通过线上推送或查询等方式告知申请对象,方便申请对象及时了解申请配租进展情况。同时,对廉租住房登录证明实行电子证照采集,方便申请对象通过随申办APP亮证使用。

4、调整租金补贴发放周期。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调整为原则上按月发放。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推进实施

廉租住房是本市“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托底保障品种,保障对象是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断提升他们申请配租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的必然要求。廉租房申请“一件事”改革也是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全市2020年“一件事”改革重点任务之一,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和民政部门相关机构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以改革的精神认真组织推进实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落地、各项改革任务全面完成,让广大廉租住房申请和配租对象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做好跟踪评估

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房申请“一件事”改革的跟踪评估,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反馈。

(三)时间安排

上述各项改革措施于2020年9月28日起正式全面启动开展。

 

附件:1、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通知


    相关附件
  1. 附件一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doc
  2. 附件二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