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城中村”改造地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 2020年09月15日 )

沪房规范〔2020〕9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城中村”改造地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管理委等十一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4]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城中村”改造地块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城中村”改造地块上建设的住宅项目免缴配套费。

二、旧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以及“城中村”改造地块上建设的住宅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申请;

(二)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总平面图。

旧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还需提供房源分配明细及市有关部门对相应旧区改造地块的认定批复。

“城中村”改造地块上建设的住宅项目还需提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城中村”改造地块的认定批复。

对申请人已提交并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三、建设单位凭房管部门出具的《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按规划所需配套建设的市政、公建设施由开发单位同步建设。

四、已缴纳配套费的征收安置房在建项目,确定用于旧区改造项目安置的,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后退还相关费用。

五、本通知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9月17日“城中村”改造地块项目的配套费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