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拆除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制定说明 ( 2019年09月19日 )
《关于实施拆除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依据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至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因此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颁发了《关于实施拆除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修[2004]37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从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构筑物、基础工程、房屋附属设施等拆除工程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申报备案。
二、发挥的作用
《通知》实施至今,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规定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要求,在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备案。二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企业。三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在施工开始前应落实的安全措施。
三、需修订的内容
为了进一步理清规范性文件,规范规范性文件发布流程、严格履行依法行政职责,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要求,结合原文件发布后执行情况,拟对《通知》进行简易修改,并予以重新发布:
1、涉及机构名称变化,原“各区(县)房地局、各拆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建设单位”修改为“各区房管局、各拆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建设单位,原“区(县)拆房管理部门”修改为“各区拆房管理部门”;
2、依据《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DGJ08-70),原“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修改为“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由于目前本市已从房屋拆迁改为房屋征收,原“拆迁许可证或拆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修改为“项目所在地块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
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相关管理的通知》(沪建房修[2017]151号)要求,在备案提交资料中增加“拟拆建(构)筑物价值甄别清单”。
四、制定依据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 |
1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2月1日 |
2 |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 | 市住建委 | 2013年6月20日 |
3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相关管理的通知 | 市住建委 | 2017年2月20日 |
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