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1年12月29日 )

沪房规范〔2021〕14 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长兴岛管委会,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 居民入住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各区房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交付 使用行政许可监管工作中,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 职责必须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上海市 — 1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 以及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业务手册明确的审批流程、标 准和要求依法行政,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等情况的发生,落实“一网通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 求,提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许可监管的整体水平。 

二、注重过程指导。各区房管部门应按照住宅与配套 设施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的要求,加强本区域内新建住宅 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进度的日常台账管理,重点针对 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督促 和指导建设单位合理安排分期建设内容,确保配套设施同 步建设、同步竣工。凡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主体为政府 或政府委托相关单位的,各区房管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或 单位,签订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协议,落实与新建住宅项目 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的主体责任,并结合新建住宅(预) 销售合同交付时间表,制定并落实配套设施建设计划。 

三、严格交付许可。各区房管部门应履行好新建住宅 交付使用行政许可职责,优化内部审核,把好项目材料审 核关、现场核验关。建设单位提出交付许可申请后,区房 管部门,应指派 2 名以上(含 2 名)工作人员至现场,按 规定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 验收(复验)意见书》。凡经核查发现不符合交付条件需 — 2 —进行整改的,核查人员应现场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并填 写《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验收(复验)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核查人员应再次进行现场复验和确 认。 

四、强化行业监管。各区房管部门应履行好属地监管 职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跨前服务,建立延期交付以及与 交付相关的矛盾化解机制,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市房管部 门继续加强对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工作的监督管 理,通过采取网上监督报备和部分项目现场抽查(抽查比 例不低于 20%)等方式实施监管,对监管缺位、失职失责、 情节严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区,将进行“全覆盖全过 程”监管,并对发生的行政过错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对监管规范有效,服务指导到位,矛盾化解机制健全,未发 生风险矛盾的,将实施“年度免抽查”。同时,每年将组织 对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培训, 并通报检查情况。

  五、规范档案管理。各区房管部门核发《上海市新建 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本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行政 — 3 —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5〕1016)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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