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解读材料 ( 2026年06月03日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准确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改了《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

  本次修改在维持文件整体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登记、住房租赁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以及适应我市征收补偿实践的需要,对局部内容针对性进行优化完善。《意见》修改后共8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调整完善。一是《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于2023年2月起正式施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同步废止。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公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办法,目前相关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所以此次将原文件第四条中“依据协商结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内容,相应调整为“按照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二是根据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将文件中“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的表述,统一调整为“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

  (二)回应实践需求予以优化补充。根据实践需要,优化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明确租用公房凭证未记载建筑面积,但房屋已经测绘部门分户测绘建筑面积的,以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测绘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记载有居住面积的,按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如此规定,使面积认定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和公平。

  此外,本次还将“区(县)”统一修改为“区”,并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完善。

    相关稿件
  1.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