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1年12月29日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居民入住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在前期对本市各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基础上,结合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防范延期交付等行业风险的要求,完成了《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基本维持了原《通知》的管理目的和框架内容,在落实《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总体框架下,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实际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对原文件条款进行了完善,旨在促进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提质增效,更好地保障居民入住权益,服务企业发展。

新修订的《通知》主要从坚持依法行政、注重过程指导、严格交付许可、强化行业监管、规范档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与2015年《通知》相比,主要是完善和强化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内容,相关管理要求从原来的3项拓展为5项;同时,鉴于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修定,已明确“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决定,故删除原文件第一条“行政审批下放”条款内容。

新修订的《通知》在“放管结合”方面作了如下完善和强化:一是按照市政府《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工作部署,在《通知》第一条提出“落实‘一网通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二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0〕7号),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理念,形成政府坚守底线、市场主体自律、行业规范自治、社会共同参与、法治保障健全的监管格局,《通知》第四条提出“强化行业监管”,要求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跨前服务,建立延期交付、以及与交付相关的矛盾化解机制,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同时,市房屋管理部门依托网上监督报备、部分项目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定期组织检查和培训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三是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外部环境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通知》第二、三、五条提出“注重过程指导”“严格交付许可”“规范档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入住居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发展要求。



    相关稿件
  1. 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