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2021年06月22日 )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是新修订的《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的主要配套政策。《实施意见》已于2021年4月正式发文。根据新修订的《实施意见》,对《实施办法》也相应进行了修订,5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第四条(申请条件)第一款根据《实施意见》关于优化居住证、社保年限准入条件的修改内容,相应修改为: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第四条第二款住房困难条件不变。
2、第六条(申请方式)根据《实施意见》关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全市通办”的修改内容,相应规定:“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受理常态化实施,并实行全市通办。”“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以向全市任一区的受理机构提交申请。”上述工作要求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公租房申请便利化的通知(沪房保障〔2020〕96号)》在2020年已落实。
3、第七条(申请材料)根据《实施意见》关于简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和推进“一网通办”的修改内容,相应增加规定,“上述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受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4、第十条(审核)关于准入资格审核时限的规定,从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上述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加快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沪房保障〔2018〕81号)》在2019年已落实。
5、根据行政处罚管理、社会信用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规范《实施办法》中关于隐瞒虚报、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处理的文字表述。第十三条(虚假申报的处理)修改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移送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相关个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修订后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规范〔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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