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 2022年01月29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发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市房屋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聚焦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持续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努力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助力住房民生领域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一)突出重点,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紧扣“十四五”开局和房管领域重点工作,主动公开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行业有关规划和计划;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政府实事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其他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政府信息。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旧住房更新改造、历史建筑保留保护、“民心工程”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使用安全、“美丽家园”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4场次,参加“民生访谈”““夜线约见”等7个媒体专题节目,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回应公众关切。
(二)依法依规,落实依申请公开
1、工作机制。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设立现场申请受理点兼公共查阅点,并通过各级政府网站开通网上申请的渠道,方便公众申请查阅。
2、受理、办理工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要件后,及时予以答复。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看,主要涉及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征收安置房建设供应、物业管理等方面。
(三)落实审查制度,加强信息公开管理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将公开属性认定和保密审查纳入机关公文办理系统。同时,推行政策公开“三同步”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四)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充分发挥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专业平台、 公共查阅点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渠道。
一是以“上海房管”为主渠道,优化热点栏目设置,增强网站互动功能,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上海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上海住宅物业”和“网上房地产”等平台为辅助,及时发布更为具体丰富的信息。
二是充分发挥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及时性、传播性、互动性强的特点,加强加装电梯、租赁住房筹措供应、旧住房综合改造、美丽家园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发布。
三是编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便民手册》等宣传资料,放置在受理窗口,供市民免费取阅,及时更新公示公告栏内容,放置多媒体触摸屏,方便市民浏览本机关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
四是持续提升各条行业热线服务质量,依托“23115960”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热线提供政策和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咨询;依托“962121”物业服务热线 365 天 24 小时提供物业报修、投诉、咨询服务;依托“962269”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提供房地产交易政策咨询解答。同时,对接“12345”市民热线总客服,及时更新知识库信息。
(五)加强监督保障,持续提高信息公开服务质量
1、按照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要求,通过内审、外审检查,加强对政府信息工开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管理。
2、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接受社会测评,了解服务情况,查找工作短板,持续改进完善。
3、按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开展全面自查,接受抽查监督,加强发现问题的整改,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15 | 5 | 12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67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21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689 | 28 | 0 | 1 | 1 | 1 | 72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38 | 14 | 0 | 0 | 0 | 0 | 52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70 | 4 | 0 | 0 | 1 | 0 | 175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 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9 | 0 | 0 | 0 | 0 | 0 | 9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1 | 0 | 0 | 0 | 0 | 0 | 1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3 | 0 | 0 | 0 | 0 | 0 | 3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1 | 6 | 0 | 0 | 0 | 0 | 7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7 | 0 | 0 | 0 | 0 | 0 | 7 | |||
(四)无法 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353 | 22 | 0 | 1 | 0 | 1 | 377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73 | 1 | 0 | 0 | 0 | 0 | 74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16 | 9 | 0 | 0 | 0 | 0 | 25 | |||
(五)不予 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6 | 0 | 0 | 0 | 0 | 0 | 6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26 | 0 | 0 | 0 | 0 | 0 | 26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21 | 0 | 0 | 0 | 0 | 0 | 21 | |||
(七)总计 | 686 | 42 | 0 | 1 | 1 | 1 | 731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41 | 0 | 0 | 0 | 0 | 0 | 41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18 | 5 | 3 | 4 | 30 | 7 | 0 | 2 | 0 | 9 | 6 | 0 | 2 | 5 | 13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主要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新的热点事项时,形成规范的答复口径的及时性需要进一步提高。
2、改进情况。通过邀请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召开座谈会、案例分析会等形式,尽快研究拟定规范的答复口径,依法维护公众知情权益。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方面。在“中国上海”“上海房管”等门户网站发布《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并做好规划主要内容的宣传解读。
住房保障方面。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拟定《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及与之配套的《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拟定《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并积极开展多元化解读。及时发布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审核登录公告、市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保障房工程项目等信息。依托各级政府网站公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摇号排序结果和供应房源等信息。
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方面。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时发布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以及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做好解读。及时公开新上市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交易办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等信息。
城市更新和房屋安全监督方面。聚焦“老、小、旧、远”,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主动公开非旧改范围无卫生设施老旧住房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政策,以及改造计划、实施措施和工作进展。聚焦房屋安全和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制定并发布《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房屋检测鉴定公示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苏州河沿岸建筑外立面整治设计要求》及配套文件,多渠道加强宣贯。
民心工程和民生实事方面。制定并发布《关于调整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的通知》等文件,并通过组织编写业务指南、案例汇编等措施,加强宣传,助力加梯工作跑出加速度。制定并发布“城中村”改造项目指引,有序开展项目认定、改造,在项目基地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序推进老旧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出台《关于落实<2021年上海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推进老旧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在各级政府网站及时公开项目实施计划、资金来源等信息。
“美丽家园”建设方面。着力完善小区综合治理制度,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出台《上海市深化建设新时代“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关于推动形成按质论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物业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通过在小区内张贴告示、丰富“上海物业”APP展示信息等,持续推进小区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业委会工作经费信息公开。
“一网通办”推进情况信息。在全市推行市筹、区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全程网办。新增接入“房屋买卖联办”服务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手拉手网上签约”。推进“公租房申请申请审核等“好办”“快办”服务事项。持续提升“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全程网办率,实现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制发,接入“在线帮办”服务。
财政资金使用信息。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决算等信息。
(二)信息公开收费
本年度,本机关未收取依申请公开费用。
(三)政事业性收费
本机关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内容为下属事业单位上海市房地产学校的中专教育收费。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2020年3月1日起,本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能已移交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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