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6年02月27日 )

  沪房规范〔2026〕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管理,落实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工程中从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与总监,其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指导监督、异议复核工作。

  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工作。

  第四条(记分分值和记分标准)

  依据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记分初始分值为零,最高记分分值不封顶。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五条(记分周期)

  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记分方式)

  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被记分的项目经理(总监)开具《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3),并抄送其所在单位。记分达到需要停止执业资格分值的,将《告知单》按照规定同步报送至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按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进行记分。

  涉及其他行政措施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具相应行政措施单后,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按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进行记分。

  依法依规任不同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记分处理由记分后累计分值首先达到处理标准分数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实施。

  一次发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不同记分代码的事项实质属于同一违规、违法行为、事件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工程项目在通过开工审核前已经违规开工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应在调查项目经理(总监)是否已经履职尽责等情况后,予以补记。

  第七条(异议处理)

  项目经理(总监)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记分事项的复核,并向被记分人出具《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复核告知单》(以下简称《复核单》,详见附件4)。

  经复核,原记分分值、内容需要调整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项目经理(总监)对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记分处理)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12分不足20分的,由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形成《谈话记录》(详见附件5),并责令其参加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20分不足30分的,除进行上述第(一)项处理外,由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约谈项目经理(总监)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形成《谈话记录》,同时对项目经理(总监)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记录将作为对其信用评价的依据,并按照规定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30分,除进行上述第(一)(二)项处理外,限制项目经理(总监)一年内承接新的住宅修缮工程,限制起始日从执行处理之日起计算。项目经理(总监)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对所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和整顿工作。同时,将记分事项报送至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四)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未达到12分,或者达到12分已按照规定处理的,下一周期开始时,记分予以清除。达到12分,未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等处理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五)《谈话记录》《告知单》《复核单》等记分管理资料应当归入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的工程项目监督档案,市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定期抽查。

  (六)记分工作纳入相关企业年底质量安全相关工作考核内容。

  第九条(信息化管理)

  依托智慧修缮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化记分管理模块。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询记分事项。

  第十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31年3月31日止。

    相关附件:
  1. 1、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doc
  2. 2、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doc
  3. 3、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doc
  4. 4、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复核告知单.doc
  5. 5、谈话记录.doc
    相关稿件:
  1.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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