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 ( 2026年01月09日 )

      沪房规范〔2025〕7号

      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的重要指示,按照《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和我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的分工和责任,落实属地化管理,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护条例》规定,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以及《保护条例》规定的相关事项。市历史建筑保护事务中心负责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全过程参与本辖区范围内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工程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以及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

      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负责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

      各街镇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综合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及网格化监督。

      二、日常管理

      (一)建立信息联系网络

      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具体管理部门和专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使用人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建立信息联系,及时沟通有关保护管理方面的信息,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并通过《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告知书》(附件1)明确告知其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与义务。市历史建筑保护事务中心应当对各区报送的月度巡查情况进行核对,对异常情况及时跟进,并及时汇总各区修缮(装修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二)加强督促指导

      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优秀历史建筑日常维修养护的监管,并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督促和指导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严格按保护管理要求履行保护责任和实施物业管理,保障建筑安全,杜绝失修失养。

      (三)严格转让出租管理

      优秀历史建筑产权转让或出租时,转让人或出租人应当向受让人或承租人说明保护要求。双方应当对保护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书面承诺,双方的《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承诺书》(附件2)应当报送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并作为转让或出租合同的附件。

      (四)强化日常监管

      各街镇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条例》要求,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擅自拆除、擅自修缮、违章搭建、破墙开店等危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违规行为。对发现的优秀历史建筑标志牌缺失、破损、脏污、移位松动等情况,应当及时派单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并监督处置形成闭环。

      对违反《保护条例》规定,如未履行保护责任,擅自修缮、装修,未按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需进行执法处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三、工程管理

      我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改造)工程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于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改造)工程,应当通过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的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或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招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工程,在线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属于特殊类建设工程的)或验收备案(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安全、质量实施监督,在线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和不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工程,在线办理合同备案、住宅修缮管理部门进行开工审核、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在线办理竣工备案。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设计方案受理部门应当对重点保护部位进行专项评估,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加强指导。

      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二)对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修缮(装修改造)工程,纳入各区属地化管理。其中,对不涉及变动主体结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实施整体立面改动,并经现场踏勘确认不涉及重点保护部位及特色内部装饰的局部修缮或单元户装修行为,按照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简易程序进行管理。工程施工应当纳入各区限额以下小型房建工程监督管理范围。

      四、健全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同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护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市、区两级组织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职,切实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普查制度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保护条例》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修缮和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普查。普查的内容、技术标准等应当按照《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调查评估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操作导则执行。普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使用人和相关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普查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优秀历史建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使用人落实保护责任。对属于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优秀历史建筑,优先纳入改造计划并实施。

      (三)丰富管理手段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新管理手段,建立健全我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系统。系统内容包括房屋权籍、房屋状况、历史沿革、保护要求、历年修缮情况等基础档案,以及三维数字化测绘成果、特色构件和工艺工法等数字化信息,并结合房屋普查、项目资料、巡查情况、标志牌勘误等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及时更新和资源共享。同时,鼓励智能化手段在日常保护管理中的应用。

      (四)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工程的特点,深入开展工程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整治。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建立评估机制,对建筑保护效果进行后评估。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1. 1、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告知书.docx
    2. 2、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承诺书.docx
      相关稿件:
    1. 《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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