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解读材料 ( 2026年01月09日 )

  为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的分工和责任,落实属地化管理,根据《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我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含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工程管理、保障机制、施行日期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护条例》规定,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以及《保护条例》规定的相关事项。市历史建筑保护事务中心负责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全过程参与本辖区范围内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工程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以及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

  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负责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

  各街镇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及网格化管理。

  二、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

  要求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优秀历史建筑日常维修养护的监管,并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督促和指导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严格按保护管理要求履行保护责任和实施物业管理,保障建筑安全,杜绝失修失养。

  三、进一步优化工程管理

  对于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改造)工程,应当通过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的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或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招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对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修缮(装修改造)工程,纳入各区属地化管理。

  四、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保护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市、区两级组织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优秀历史建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使用人落实保护责任。对属于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优秀历史建筑,优先纳入改造计划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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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