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公示办法》 的通知 ( 2020年01月06日 )
沪房规范〔2020〕1 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 1 月 2 日
上海市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房屋检测鉴定工作的社会公正和房屋的 公共安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从事 房屋检测鉴定活动的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既有房屋检 测鉴定业务,可独立完成房屋检测鉴定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检测鉴定综合监督管理部 门,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以下简称市安监所)具体负责本 市房屋检测鉴定行业管理和日常监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检测鉴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房屋检测鉴 定单位,由市房管局每年度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保证 房屋检测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 办公室、实验室、档案室等,公开办公接待电话;
(三)拥有 5 年以上的房屋检测鉴定工作经历,在本市承 担的房屋检测鉴定工程量在 50 万平方米/年以上,并承担过一 定数量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检测鉴定能力的项目;
(四)配备良好的技术力量,有 20 名以上经过主管部门 培训合格、并经市安监所登记注册的正式在编人员,其中结构 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从事房屋检测鉴定工作 5 年以 上;工程师不少于 10 人,从事房屋检测鉴定工作 2 年以上; 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2 名;
(五)配备合适的仪器设备,必备设备包括测量设备、材 料强度测试设备等,仪器设备符合技术管理要求;
(六)建立完备的检测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CMA),鼓励通过检查机构认可(CNAS), 能力范围(参数)应满足相应房屋检测鉴定类别技术要求;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房 屋检测鉴定业务,近两年未发生重大的检测鉴定事故、并且未 受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和房屋检测鉴定主管部门的技术 指导。 第五条 向社会公示房屋检测鉴定单位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对照第四条所列条款,向市安监 所报送资料和承诺书;
(二)市安监所委托上海市房屋检测技术委员会对报送单 位进行技术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房管局;
(三)市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检测鉴定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名单和相关信息。 第六条 市安监所建立房屋检测鉴定单位的技术条件和信 用档案记录制度,并将记录信息及时反馈市房管局。 第七条 市安监所负责协调房屋检测鉴定技术人员的业务 培训和政策法规学习。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