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公示办法》修订解读材料 ( 2019年12月31日 )
1989年,全国连续发生多起房屋坍塌事故,建设部颁布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经修正以建设部令第129号重新发布),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1989年,经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成立了上海市房屋检测中心负责本市房屋质量检测鉴定行业管理工作;1991年,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本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资质等级申请登记的通知》(沪建设(91)第607号),本市对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实行资质管理;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市取消了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订和颁布了《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推荐管理办法》(沪房地资修[2004]368号)(下简称《推荐办法》)对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实行推荐管理。
《推荐办法》实施多年来,进一步规范了既有房屋检测鉴定队伍的管理,建立和健全了检测鉴定技术标准,提高了检测鉴定单位的综合技术能力和社会诚信程度,确保了第三方技术支持的公正、科学和权威,起到了积极引领作用,满足了城市运行、公共安全的需要,成为房屋安全、既有房屋质量问题处置和楼歪歪等涉民矛盾化解、预防和减少建设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老旧房屋修缮改造、房屋突发事故处置等方面重要的技术支撑。
本次修订,为准确体现既有房屋检测鉴定在城市运行、房屋管理中各方面作用和功能的广泛性,同时也从改善营商环境角度考虑,因此名称修改为《上海市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公示办法》;对涉及的机构名称变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对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公示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了一定的提升,以适应城市运行、房屋管理和房屋检测鉴定行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