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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操作业务指南》的通知 ( 2019年11月26日 )

    沪房市场〔2019〕184 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操作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管集团:

     为落实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沪府发[2019]19 号),做好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工作,现制订上海市公 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操作业务指南,请按照执行。实际业 务操作中如有问题,可向市房管局或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物 业管理事务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咨询反映。

     2019 年 11 月 25 日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操作业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或单位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统 公有住房进行差价交换(以下简称差价换房),适用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二、受让人规定

     (一)居民进行差价换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差价换房当事人应当书面承诺,不会因为差价换房造 成新的居住困难。

     2、差价换房前,原承租人应取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 成年共同居住人,和未成年共同居住人的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二)差价换房受让居民家庭或个人相关条件的认定: 

    1、本市户籍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或 者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或公共户口的居民家庭;家庭成员 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已拥有住房包括居民家庭成员名下在本市拥有的产权 住房套数和公有住房承租权户数(下同)。 产权住房的套数按不动产登记(或房地产登记)记录,以 及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记录 合并计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户数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开具 征询表或已签订差价换房合同的承租权住房记录合并计算。 

    三、征询 

    差价换房双方当事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持租用居住公房 凭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公有住房出租人(公房产权单位、 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企业(以下 统称出租人)申请征询。 出租人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征询 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核发公有住房差价换房征询表,并将相关信息同步传输至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不通过的, 应在•公有住房差价换房征询表‣上注明理由。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公房经营管理事务中 心)负责网上办理公有住房差价换房意见征询信息系统的开发 与运行维护。

     四、订立合同 差价换房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具备信息化条件后 实施网签。订立合同的买受人,应当与征询表上记载的拟买受 人一致。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 定,差价换房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房 地产交易”栏目或者“网上房地产”官网下载。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公有住房差价换房合同网签 系统的开发与运行维护。

     五、交易申请 

    (一)差价换房的双方当事人,持下列材料,共同向公 有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交易审核

     1、上海市差价换房申请书(原件);

     2、差价换房合同(原件); 

     3、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验原件);

     4、公有住房差价换房征询表(核验原件);

     5、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其中受让方需提交本人及其家 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材料(核验原件)。 如受让方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还需提交同 一套中另一户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验原件),受让方应与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承租人一致;如受让方为法 人、其他组织,还需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文件。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房地产交 易中心办理差价换房手续;当事人是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办理 差价换房手续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现场 签订委托书,但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核验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完整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应当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人应当在收件收据上签名确认。

    六、住房状况查询 

    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差价换房申请后,将受让人及其 家庭成员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传至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和市物 业管理事务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对受让人及其家庭成员 名下拥有产权住房情况(住房产权、预告登记、商品住房预销 售合同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进行查询;市物业管 理事务中心对受让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公有住房承租权情况 进行查询,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区 房地产交易中心。 当事人如果对自身住房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房 地产交易中心窗口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 后,分别提交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或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处 理。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或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在收到异议复 核申请后,1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告知区房地 产交易中心。

     七、交易审核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住房信息查询结果 2 个工 作日内,对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1、转让人是否是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征询表记载的承租 人,受让人是否是差价换房合同载明的受让人。

     2、受让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公有住房承租权受让条 件。 审核中,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尚未齐备、完整,或 对住房状况查询结果存在疑问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补件,补 件日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审核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 重新计算,逾期未补件的,视作未受理。如果确认当事人不符 合受让条件的,应做出不予办理决定。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 差价换房的,还需转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区房屋行 政管理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房地产交易 中心。 审核完成后,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当事人 审核结果,并将公有住房差价换房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信息,通过系统同步推送给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在审核期间,全体申请人可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撤回 交易,并交还收件收据原件。

     八、取消转让价款监管 

    自办法公布之日起,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 让所得价款不再实施监管。办法实施前已经监管的,当事 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向监管银行提取。

     九、资料管理 公房管理部门、交易审核部门在差价换房中,向当事人收 取,或者受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 要求,分别归档保存,并逐步数字化。 

    十、实施衔接 新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019 年 12 月 1 日前,已经取消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征询表的,在 2019 年 12 月 15 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办理后续业务;2019 年 12 月 1 日前,已经取得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的, 原则上应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前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完成租用 居住公房凭证换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