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新建住宅交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20年03月30日 )

沪房建管〔2020〕26号

关于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新建住宅交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新建住宅的交付,现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新建住宅交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市房屋管理局

市司法局

2020年3月27日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新建住宅交付

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带来的影响,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客观认识疫情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和本市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双方需客观认识疫情对合同正常履行的影响。

二、鼓励双方友好协商

双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等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疫情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住宅交付问题。对于虽受疫情影响但双方仍能履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交付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因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履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交付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部分免责或全部免责主张,并依法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合同未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双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或者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责任方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有序组织住宅交付

开发建设单位是新建住宅交付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有序组织住宅交付。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结合购房人入户需求情况,编制新建住宅交付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分类实施住宅交付。

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至房屋所在地的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寻求法律服务,申请调解;或者通过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依约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五、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新建住宅交付的属地监管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交付矛盾处置协调机制,落实“一项目一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前,编制矛盾化解预案并报属地房屋管理部门;属地房屋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加强与购房人协商,落实方案,达成共识。同时,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跨前服务,依法引导,注重防范行业重大风险,最大程度减轻疫情对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产生的影响。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对发生争议的,坚持和解、调解优先,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