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工程 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9年12月19日 )

沪房建管〔2019〕190 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工程 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咨询评估管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 年 12 月 18 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工程  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和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 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本市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工 程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的新 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或初步设计、概算调整、专 项实施方案等咨询评估事项。 

第三条 市房屋管理局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咨询评估机 构,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市房屋管理局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 理,根据审批和投资管理需要、评估机构工作质量等情况,原 则上每三年综合评定和调整一次。

 第五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 程咨询单位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

 第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不得转包或分包咨询评估任务;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及时向市房屋管理局报告评估进 度及有关情况,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和报送咨询评估报告;

(三)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公正性负责; 

(四)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咨询评审活动; 

(五)对咨询评估项目及其相关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六)定期向市房屋管理局报送咨询评估工作的总结报告; 

(七)接受市房屋管理局对咨询评估工作的监管。

 第七条 承担某一项目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与 同一项目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代建、招标代理、 造价、监理等)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 主动进行说明。 市房屋管理局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前款规定 的关联关系,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第八条 市房屋管理局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项目 评估委托协议》,具体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 和程序进行: 

(一)根据入选评分的高低,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排队。

(二)按照初始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七条有关规定, 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三)向接受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排队顺序的队 尾。咨询评估单位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轮空 本次,并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市房屋管理局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 定咨询评估机构。 

第九条 在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 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反馈评 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参加评估小 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本市和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 准规范等,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 员。

 第十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 摘要、正文、附件等。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 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该书面通 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 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执业专 用章。 

第十一条 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 作日。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 5 个工作日之前向市房屋管理局书 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 成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 评估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 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除委托咨询 评估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底向市房屋管理局报送 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年度承接、完成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工作的自我评价; 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十四条 根据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对咨询评估机 构的投诉等情况,市房屋管理局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 家,对咨询评估机构和评估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 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管理 局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告诫或终止委托,并依据有关规 定报送市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一)转包或分包咨询评估任务; 

(二)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三)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 成咨询评估任务; 

(五)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费用按照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咨询评估 费用标准。 咨询评估费用的取费标准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咨询评估费用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支,市 房屋管理局按年度根据咨询评估任务的计划和完成情况,安排 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结算咨询评估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