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新建住宅交付疫情防控措施工作要求的通知 ( 2020年02月07日 )

沪房建管〔2020〕13 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新建住宅交付疫情防控措施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落实,加强 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现就本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新建住宅交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1、各区房管部门应将新建住宅交付工作纳入属地疫情防 控范围,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加强业务指导。

 2、各开发建设单位是落实新建住宅交付疫情防控措施的 首要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组织工作。

二、分类做好本市新建住宅交付工作 

1、本市已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尚未办理房 屋交付的新建住宅项目,或疫情期间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 许可证》的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人员不聚集原 则,引导避开疫情防控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2、疫情期间,开发建设单位确需办理新建住宅交付的, 应采取“预约”方式分期分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禁止举办造 成人员集聚的交房活动;开发建设单位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房 屋交付手续时,可视疫情防控要求,合理放宽购房人办理房屋 交付手续期限。疫情期间,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房屋交付前,应 当主动对接所在地街道镇和疫情防控部门,并在其指导下编制 新建住宅交付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同时将工作方案报备区房管 部门。

三、切实做好交房现场疫情防控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报备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实 施房屋交付,交付现场应当严格按照市疾控中心《关于下发九 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 32 号)明确的社区和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要求,加强交付房屋 现场的消毒防疫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等防护— 3 — 用品,入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购房人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 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同时,开发建设单位要优化办理流程, 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要严格控制现场办理人数,原则上仅 限《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购房人,若委托他人原 则上不得多于 2 人。

四、强化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报送 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信息报送责 任人。实施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所在地社区疫情 防控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信息日报和异常情况信息报告工 作,并逐级上报至市、区房管部门。 特此通知。

 2020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