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和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 2023年02月13日 )

沪房保障〔2023〕20号

关于开展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和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并报请市政府同意,本市将在2023年2月中下旬开始集中开展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和非沪籍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有序开展申请受理

1、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准入标准继续执行现有标准,即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执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房规范〔2020〕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非沪籍家庭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27号)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

2、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继续采取集中申请供应模式,2023年2月中下旬启动申请受理,各区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集中受理收件。各区具体咨询受理日期在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指导下确定并在区内发布。

3、本批次申请人年龄、住房、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4、各区应当认真做好申请受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组织相关街道(乡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培训;预留时间开展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便于申请家庭及时提出申请;落实专人,做好信访和受理接待工作。

5、各区需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房规范〔2019〕22号)要求,提高审核效率,增强审核成效。

6、各郊区根据本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房源存量规模、适配性等实际情况,积极使用配建房源。

7、申请人所选房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原则上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一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二、协调联动做好管理服务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各区分批启动受理日期、政策咨询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协调推进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区房管、民政部门应当认真落实上述工作要求,做好区内统筹协调,压实各街道(乡镇)申请受理主体责任,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要加强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保证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平稳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2023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