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户籍第十批次和非沪籍第四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 2022年06月16日 )

沪房保障〔2022〕51号

关于开展本市户籍第十批次和非沪籍第四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区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统一部署,本市将在2022年6月底前集中开展本市户籍第十批次和非沪籍第四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细致落实防控措施

各区应当按照当前本市和所在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相关要求,指导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期间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各区可结合本区相关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放的实际情况,采用居委会预先登记,受理服务中心预约登记,网站、APP客户端等渠道网上登记,开放专门咨询受理场所等进行预约登记。进入办事大厅应规范佩戴口罩,在入口处测量体温、扫“场所码”或“数字哨兵”,“随申码”显示绿色、持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或24小时内核酸采样证明、体温正常方可进入。探索人员分流措施及业务整合办理,通过咨询环节尽力解决各种准入材料一次性提交,能在受理中心出具的直接办理,提高人员分流效率,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咨询受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规范有序开展申请受理

1、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准入标准继续执行现有标准,即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执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房规范〔2020〕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非沪籍家庭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27号)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

2、本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继续采取集中申请供应模式,2022年6月中下旬开始启动,原则上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集中申请收件。各区具体咨询受理日期在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指导下确定并在区内发布。

3、本批次申请人年龄、住房、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2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4、各区应当认真做好申请受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组织相关街道(乡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培训;预留时间开展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便于申请家庭及时提出申请;落实专门人员,做好信访和受理接待工作。

5、各区需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房规范〔2019〕22号)要求,提高审核效率、增强审核成效。

6、各郊区根据本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房源存量规模、适配性等实际情况,积极使用配建房源。

7、申请人所选房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原则上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一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三、协调联动做好管理服务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全面统筹协调上述各区分批启动受理日期、政策咨询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协调推进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区应当认真落实上述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本市户籍第十批次与非沪籍第四批次申请受理同步启动、疫情防控等工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实施,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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