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2021年11月01日 )

沪房保障〔2021〕179号

关于开展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城管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使用管理,坚决遏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违规使用行为,经研究,决定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摸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出租(出借)等违规问题,开展执法,消除存量违规行为、防止新增违规行为,形成房管前端处置与城管末端执法有序衔接。健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工作要求

(一)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各区房管部门要组织各有关单位在本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小区内,通过横幅、宣传栏、电子屏、告知书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诚信合规居住的氛围。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组织要主动配合工作,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二)全面实施自查排查。各区房管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街镇房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部门,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对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小区周边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违规交易、出租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做到“全覆盖”“零容忍”。各区房管部门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排查,形成书面报告,并于2021年12月3日前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联系人:黄健,电话:021-63193311转14275)。

(三)切实加强抽查督导。市房屋管理局将组织对各区房管部门排查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对排查不力、底数不清、政策宣传不到位的,责成区房管部门重新组织排查和整改。抽查督导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四)认真组织查处整改。各区房管部门会同区城管执法部门、街镇对违规出租(出借)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联合约谈,并向违规出租(出借)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发送书面整改通知书;对租住(借住)人要进行政策告知,说明承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存在的违规行为和法律风险,规劝租住(借住)人与出租(出借)人解除租赁、借住关系,并尽早搬离。对拒不整改的,根据沪房法规〔2021〕139号有关执法联动协同机制工作要求,移送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处罚信息反馈房管部门,房管部门收到处罚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违规行为未改正的,不予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情节严重的,作出责令其限期腾住房的决定;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三、健全长效机制

(一)夯实日常发现机制。各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常态化巡查,通过搭建党建联建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街镇房管机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一线工作人员优势,落实日常巡查排查工作,确保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各区可借鉴浦东模式,将收取的政府产权份额转让价款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的服务,进一步健全日常违规行为发现机制。

(二)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各区房管部门要履行好前端处置职能,做好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基础处置,对认定属实的违规行为,应保留证据并及时进行约谈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移送城管部门执法,做到管执联动有序衔接。对移交执法的案件,各区房管部门应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供政策支撑,跟踪掌握案件移送后的查处情况,确保信息及时共享。

(三)加强科技赋能管理。各区房管部门要督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小区进一步升级技防管控措施,安装人脸、指纹、身份证识别等可作唯一性识别的智能门禁,加强人员出入管理;要探索运用水、电、煤等大数据分析技术,拓宽违规行为发现渠道。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结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员登记和出入管理,对发现的违规出租(出借)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管理部门报告。

(四)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市房屋管理局将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的特点,科学制定工作考核标准,通过实地走访、检查台账等方式,考评供后管理成效。结合“比学赶超”、立功竞赛等活动,对供后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区予以表彰,对不积极履行供后管理职责的区,敦促改进,整改不力的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已入住市属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清单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26日


    相关附件
  1. 大居已入住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