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户籍第九批次和非沪籍第三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 2021年03月24日 )
沪房保障〔2021〕52号
关于开展本市户籍第九批次和非沪籍第三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统一部署,本市将在2021年3月-4月集中开展本市户籍第九批次和非沪籍第三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各区应当按照当前本市和所在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布置,指导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期间环境管理、人员检测等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各区可结合本区相关街道(乡镇)实际情况,采用居委会预先登记,受理服务中心预约登记,网站、APP客户端等渠道网上登记,开放专门咨询受理场所等方式,探索人员分流措施,减少聚集性活动,保持社交距离,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保障咨询受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落实申请供应受理要求
(一)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准入标准继续执行现有标准,即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执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房规范〔2020〕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非沪籍家庭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27号)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本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继续采取集中申请供应工作模式,自2021年3月下旬开始启动,原则上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集中申请收件工作。各区具体咨询受理日期在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指导下确定并向区内发布。
(三)本批次申请人年龄、住房、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四)各区应当认真做好申请受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组织相关街道(乡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培训;预留部分时间开展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便于申请家庭及时提出申请;落实专门人员,做好信访和受理接待工作。
(五)各区需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房规范〔2019〕22号)要求,结合“一网通办”、政务数据共享和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不断精简申请材料、提高审核效率、增强审核成效。
(六)各郊区根据本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房源存量规模、适配性等实际情况,积极使用配建房源。
三、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做好有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全面统筹协调上述各区分批启动受理日期、政策咨询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协调推进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区应当认真落实上述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本市户籍第九批次与非沪籍第三批次申请受理工作同步启动、本批次申请供应工作与已选房家庭签约等工作交叉进行等因素,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实施。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