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2026年07月03日 )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房规范〔2026〕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下列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予以延长。

  特此通知。

  附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6年6月30日

  附件

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文件有效期

1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房规范〔2021〕6号

延长至2031年6月30日

2

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差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规范〔2021〕9号

延长至2031年6月30日

3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房规范〔2021〕11号

延长至2031年6月30日

4

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规范〔2021〕13号

延长至2031年6月30日

(注: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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