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部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 2021年07月22日 )
沪房市场〔2021〕109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部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为优化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决定对本市房地产估价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部分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本市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一级除外)、备案新设的业务,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新设的业务,可实行告知承诺。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备案告知承诺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推进,并具体负责备案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告知承诺书的制作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告知承诺书由市房管局制作并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告知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告知承诺书》。
四、备案的作出
市房管局收到企业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备案所需的部分材料后,除确定不能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情况外,应当当场作出同意备案通知书,制作相应的备案证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并将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备案信息,在市房管局网站公告。
五、检查监督管理
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暂定为60日),应当补齐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
市房管局在收到申请人补齐材料后10日内,对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备案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材料与网上填报信息是否一致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局应当依法撤回备案证书,并在市房管局网站进行公告:
(一)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补齐材料或者补齐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检查发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后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三)依法应当撤回备案证书的其他情形。
检查发现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市房管局将违法违规线索和相关材料移送城管执法部门。
六、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一级)、备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补证、备案注销业务,不适用告知承诺。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告知承诺书》(样张)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