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住宅修缮、拆除工程管理及房屋质量检测鉴定领域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 ( 2026年09月10日 )

发布日期:2026-09-10 文号:沪房更新〔2026〕140号 字号: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拆除工程、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检查工作程序,提升行政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实效性,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上海市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屋检测鉴定单位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纳入监督范围的住宅修缮工程、拆除工程、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活动等进行的行政检查工作适用本通知。

  二、行政检查方式

  行政检查包括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仅实施线上核查、书面函询、数据比对等非现场行政检查的,按照专项工作细则执行。

  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先计划后检查”制度。

  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舆情反映、转(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的针对性行政检查。

  三、行政检查工作要求

  (一)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市、区房管部门应科学、合理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必要性等内容,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建立健全市、区两级联合检查机制。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行政检查,应强化部门联动,统筹制定联合检查计划。

 (二)分级分类行政检查

  探索建立“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健全信用与风险信息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分级分类结果,实现有差异化的检查。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三)规范检查主体

  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由依法取得执法证件并持证的两名及以上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性质的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四)全面应用检查码

  开展现场行政检查前,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向执法系统申领“检查码”,未取得“检查码”不得开展行政检查。申请“检查码”前,主动查询企业历史检查记录,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到达现场并准备开展检查前,应当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检查码”和行政执法证件。

  (五)开展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范的行政检查程序,做好行政检查记录,录入行政检查结果。检查记录包括视音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以及必要的调查问询等场景。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对所有检查对象开展合规指导,针对不同检查结果进行差异化的合规指导。

  1.住宅修缮工程、拆除工程检查。依照法定职责,了解、核查工程项目在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材料使用行为及文明施工方面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施工图纸及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情况。

  2.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活动检查。通过问询、检查实验室和查看资料等方式,全面检查材料检测机构住宅修缮工程材料检测活动、房屋检测机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活动情况。

  (六)规范结果处理

  行政检查人员应明确建议提升内容和检查发现问题,检查发现问题应出具《行政检查告知单》(工程项目类《行政检查告知单》详见附件1,检测鉴定机构类《行政检查告知单》详见附件2),由检查主体、委托单位、检查对象等分别留存。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指导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现行行业管理要求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置。

  (七)评价反馈

  检查结束后,行政检查人员应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检查反馈信息码。检查对象针对检查工作反馈评价意见,自主完成线上提交,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客观。

  (八)资料保存

  行政检查主体要加强对行政检查全过程文字、影像记录等的管理,探索切实有效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行政检查记录进行集中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记录资料。检查相关文字记录应在项目整改书面闭环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检查单位妥善保存,文字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影像记录应保存不少于6个月。

  特此通知。

  2026年9月3日

    相关附件:
  1. 1.工程项目类《行政检查告知单》.docx
  2. 2.检测鉴定机构类《行政检查告知单》.docx

(注: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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