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城中村”改造地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的解读 ( 2020年09月15日 )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管理委等十一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4]2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城中村”改造地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城中村”改造地块上建设的住宅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明确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三、建设单位凭房管部门出具的《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明确已缴纳配套费的在建征收安置房项目,确定用于旧区改造项目安置的,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后退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