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 2019年11月29日 )
2019年11月6日,市房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目前,《实施细则》已经正式公布,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情况
廉租住房是本市“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托底保障品种,保障范围是本市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分为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并以租金配租方式为主。2012年5月,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实施的《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房管规范保〔2012〕16号),对廉租住房租金配租方式的办理和享受进行了制度规范,对切实保障廉租住房家庭权益、统一规范住房保障机构操作、确保政策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社区事务“一网通办(全市通办)”等改革发展要求,其中有关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需要进行针对性修订调整。同时,随着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规范性文件的重新修订调整,相关内容也需要做好对应衔接。
为此,有必要《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订。
二、新《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新《实施细则》共四章20条,包括总则、配租供应、配租后管理和附则。与原《实施细则》相比,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做好与申请审核相关规定的对应衔接
适应申请审核阶段“配租方式”征询与认定环节取消情况,对“租金配租范围”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明确取得登录资格后即可办理租金配租手续;同时针对“一网通办(全市通办)”后申请家庭可以选择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情况,明确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的要前往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租金配租手续。(第三条)
(二)优化简化办理流程
按照精简办事流程要求,取消了原有的“签收《租金配租通知单》”、“签收住房出租人告知书”两个环节;将“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环节前移,减少廉租对象办理跑动次数;适应“最多只跑一次”要求,明确配租家庭可将相关材料一次性递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考虑一次申请后,最多只能保障3年的规定,取消了配租家庭6个月内不租赁住房就取消当期保障资格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限制。(第四条至第七条)
(三)将 “租赁合同登记”调整为“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按照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最新要求,将原规定中的“租赁合同登记”调整为“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有利于廉租对象和房东选择合适的方式就近办理,在操作上将更为便捷。(第六条)。
(四)增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衔接
对申请人享受租金配租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进一步明确了如何在两个保障制度间衔接,防止重复享受情况发生。(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