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 2019年03月12日 )
沪房物业〔2019〕28 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开展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价格机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建立“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维护物业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开展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自愿选择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经市场比较,自愿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价格评估,并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化作用。
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联合研究制定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工作管理规范和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技术规则,建立物业服务价格评估异议处置机制,并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实践和反馈意见,不断予以完善。
三、健全完善价格协商机制。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应加强宣传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报告评估结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指导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评估报告、小区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实际情况、业主物业服务需求等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有序推动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设物业服务价格评估信息平台,采集评估工作相关信息;建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有失信行为的评估机构和人员,给予相应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