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解读材料 ( 2024年07月09日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经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深入研究,现完成了《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9〕3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
本次修订,基本维持了《若干规定》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同时,根据国家文件要求、住房保障最新工作情况及本市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完善。一是规范文件制发。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近期发布的政府系统文件制发审核工作要求,对房源管理原则部分作归并调整。二是调整“保障性住房”名称。《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中已对“保障性住房”赋予特定含义,在部分文件中特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避免引起社会误读,此次修订将文件中“保障性住房”的名称表述统一调整为“保障房”,以作区分。三是完善房源用途调整方式。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增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发布后建设筹措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包含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与其他种类保障房之间的房源用途调整路径。其中,考虑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品类的多元性及管理的严格性(实行只租不售),本次修订仅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调整“单通道”,即仅允许其他类保障房用途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此外,为保证后续操作的灵活性,对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阶段性作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可在文件规定的用途调整方式以外,不改变房屋性质,阶段性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若干规定》其他内容无重大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