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和拆除重建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材料 ( 2023年02月06日 )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成套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更好地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市住建委、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和拆除重建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共2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了适用于以成套改造或者拆除重建方式,对本市以不成套为主的公有旧住房以及与公有旧住房同属更新范围的私有房屋实施的更新活动及其管理。对于被鉴定为危房、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多层居住房屋,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

明确了公有旧住房的产权单位或受托经营单位应作为实施主体,并对权属不明晰的或有两个以上公房产权单位的、无法协商确定实施主体的,明确由区房屋管理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实施主体。同时,实施主体可委托第三方承担改造具体工作,做好对第三方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实施流程

总结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工程实施流程,明确了组织评估、更新实施计划、规划实施方案和旧住房更新方案、意见征询、方案认定、协议签订、规划土地审批、工程建设监管和不动产登记的全流程实施管理要求。

(四)明确意愿征询和签约比例要求

明确经项目范围内80%以上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私有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可启动实施;规划设计方案和旧住房更新实施方案应充分征求项目更新范围内公住承租人和私有房屋产权人的意见,并不断优化完善;旧住房更新方案经区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协议签订比例达95%以上的,协议方可生效。

(五)明确实施方案和协议内容

明确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实施主体、更新范围、主要更新内容、资金筹措方式、安置方式、协议生效条件、房屋类型及权属情况、公房租金调整标准、工程周期等内容。协议应当包含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回搬方案或安置方案等内容。

(六)增加争议处理内容

增加了对于协议生效后,公房承租人、私有房屋产权人拒不配合实施的情形,可开展政府调解和行政决定的内容。

(七)进一步加大规划土地支持力度

旧住房更新项目可以按照规划适当增加建筑容量。旧住房更新项目相邻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土地,可通过扩大用地方式结合改造。旧住房更新项目中用地边界受限的,可结合周边用地,在各类用地面积总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经全体相关权利人同意,根据规划优化后明确的用地边界,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后调整用地边界,实施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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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和拆除重建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