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业主共有房地产及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解读 ( 2019年12月31日 )
《关于本市业主共有房地产及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情况
为落实《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其相关文件的要求,更好地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房地产,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的认定和登记,原市房地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先后制定了《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及《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189号)。
两个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效规范了业主共有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和产权登记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这两个文件于2019年底到期失效。经分析评估,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需要继续实施。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效维护业主和市民群众合法权益,鉴于两个文件内容关联性强,因此对两文内容作了整合,并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新修正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
二、《通知》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展了办理认定的房屋范围
根据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及有关法规规章修订情况,《通知》将原文件规定的需办理认定的房屋范围,由“新建商品房”扩展到包含“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和“征收安置住房”。
(二)增加了业主共有房地产的内容
《通知》根据今年新修正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业主共有房地产的表述,相应地对业主共有房地产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小区的车位”、“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房地产”。
(三)完善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项目验收环节相关材料的变化,《通知》在开发企业办理认定需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及附图(涉及业主共有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屋分层平面图)”。同时,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规定,明确不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的情形,以减轻开发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