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2021年01月21日 )
市房管局 在线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 (http://fgj.sh.gov.cn)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由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住房发展规划;住房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等。
(四)行政业务
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办理的流程、时限、要件、服务时限等;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数据信息等。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本机关通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fgj.sh.gov.cn),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2、公共查阅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
3、局相关领导参与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房可圆”政务微博、微信;
5、报刊、广播和电视等。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办理机构
本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办理部门(日常工作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办公室承担)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联系电话:021-23111111(转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2、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办公时间:9:30—11:30,13:30—17:00(国定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23115960
电子邮箱:shfgxxgk@shanghai.gov.cn
3、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信息公开用途;
(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申请表》可以在受理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fgj.sh.gov.cn)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4、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前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窗口填写《申请表》。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fgj.sh.gov.cn)通过网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系统直接提交。
(3)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填妥的《申请表》邮寄至本机关信息公开办理机构。来信请寄: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收),邮政编码:200125,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和电子邮箱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方式咨询相关申请事项。
5、申请处理
(1)身份核对。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2)要件审定。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办理时限。本机关在收到有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5)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