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材料质量管理控制意见 更新时间:( 2019年01月14日 )
各区县住宅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60号)的精神,加强和规范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材料质量管理,保障住宅修缮工程安全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特点,提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材料质量管理控制意见如下: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修缮质检中心”)负责组织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检测报告备案、抽检结果汇总及情况通报等工作,并对各区(县)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材料监督抽检工作进行指导。
区(县)修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住宅修缮工程材料监督抽检、检测报告备案、不合格材料处理等工作。
1、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向监理单位报验,确保选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标准。
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1) 进场材料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
2) 进场材料应验收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技术质量指标等与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的符合性,核验数量及外观质量,核查相关证照、包装标志(或产品标牌)、产品标识(表面标志)及其标示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等内容的一致性。
3) 质量保证书必须字迹清楚并具有质量保证书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用户单位名称、产品出厂检验指标(包括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值、实测值)以及生产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质量保证书应加盖生产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材料使用现场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注明买受人名称、供应数量、原件保存单位,有供货单位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4) 进场材料属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时,必须核验由生产单位提供的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查产品包装、质量保证书中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的符合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由材料经销单位提供的,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有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核验网址:http://www.samr.gov.cn/或http://scjgj.sh.gov.cn/)
5) 进场材料属于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产品时,必须核验由供应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复印件。(核验网址:https://ciac.zjw.sh.gov.cn/)
6) 进场材料属于3C认证产品时,必须核验由生产企业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标志和工厂代码。复印件由材料经销单位提供的,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有责任人签名、有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核验网址:http://www.cnca.gov.cn或http://www.cccn.org.cn)
7) 凡是包装的建材产品,其包装标志必须完整,并具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数量、批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以及生产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8) 应当验收进场材料的使用说明书或图集。
9) 具有资质的材料检测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型式(全性能)检验报告;新产品(企标产品)还须提供经市修缮质检中心备案的省(市)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或验收报告。
2、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持证上岗,共同参与材料取样、样品封存和送检工作,并对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本市住宅修缮工程见证取样复试推行见证单位、施工单位和供应单位三方确认制度。
对于进货检验和见证取样复试合格的材料,监理单位方可进行材料进场检验签证,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材料不得在住宅修缮工程中使用。
3、材料储存地点应符合相应材料的防火、防潮等要求。施工现场堆放的工程材料应注明“合格”、“不合格”、“在检”、“待检”等产品质量状态,注明该材料生产企业名称、品种规格、进场日期及数量等内容,并以醒目标识标明,工地应由专人负责工程材料收货和发料。
1、市修缮质检中心、区(县)修缮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住宅修缮工程开竣工计划分别制定季度和年度住宅修缮工程材料抽检计划。
区(县)修缮管理部门应将抽检计划报市修缮质检中心备案。
2、根据监督抽检计划,市修缮质检中心和各区(县)修缮管理部门分别组织住宅修缮工程材料的监督抽检,监督抽检应在施工现场进行,抽检应当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到场。
主要抽检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文件审查:施工单位应提供住宅修缮工程所使用材料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或生产商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具有材料检测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等。抽检单位应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并核查材料是否列入国家、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禁限目录。
2) 复试核查:对于要求见证取样复试的材料,抽检单位应对见证取样的情况进行复查,核查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并通过现场巡视,核对施工现场使用材料与见证取样复试材料的一致性。
3) 监督抽检:根据抽检计划对拟抽检样品进行取样,样品应具有代表性、真实性。抽检人员应据实填写《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材料监督抽检表》或《上海市 区(县)住宅修缮工程材料监督抽检表》,并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和抽检人员签字确认。
3、市修缮质检中心和各区(县)修缮管理部门负责抽检样品的现场抽取、样品标识、样品运输和送检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抽检工作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抽检人员实施,并对抽检行为负责。
2) 抽检人员应按照相关材料的取样方法,在施工现场从经检验或验收合格的材料或工程部位中抽取样品。
3) 对于需要现场检测的材料或工程部位,抽检人员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对现场进行检测。
4) 抽检单位完成抽样后应对样品进行编号,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所抽取的样品送检。样品的运输和送检过程不得影响被抽样品的质量。
5) 接触样品信息的有关人员不得泄漏与样品有关的信息。
4、承担检测的检测机构负责样品的核查、接收、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样品,确认符合后在委托单上予以签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签收:
a) 由于样品破损、抽样量不足而造成检测无法进行的;
b) 委托单填写不清或内容不符的;
c) 样品标识不完整的。
2) 检测机构储存样品应当符合样品储存的要求,样品检测完毕后应至少保留一个月。
3) 检测机构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委托其检测的抽检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4) 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测后的24小时内将不合格材料的检测速报市修缮质检中心和区(县)修缮管理部门。区(县)修缮管理部门应及时对不合格材料作出处理决定。
5、抽检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检单位,并通知被抽检单位领取检测报告。
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抽检单位提出。抽检单位可根据被抽检单位的要求对样品进行复验,其抽样量应当保证复验数量的需要。
6、市修缮质检中心组织抽检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将不合格检测报告告知单通知工程所属区(县)修缮管理部门。
市修缮质检中心与区(县)修缮管理部门抽检的不合格材料由区(县)修缮管理部门统一作出处理决定。
7、市修缮质检中心组织抽检的,应将主材抽检检测报告会同区(县)修缮管理部门作出的不合格材料处理结果(如有)共同备案,并填写《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材料监督抽检报告备案表》。
区(县)修缮管理部门组织抽检的,应将主材抽检检测报告和不合格材料处理结果报送市修缮质检中心备案,并填写《上海市 区(县)住宅修缮工程材料监督抽检报告备案表》。
抽检单位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住宅修缮工程主材抽检报告备案表。
备案时应将主要材料抽检表(原件)、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主材抽检检测报告(原件)作为备案表的附件一并提交。
8、市修缮质检中心定期将抽检结果汇总,并发布住宅修缮工程主要材料抽检情况通报,内容包括:
1) 各区(县)住宅修缮工程抽检批次及抽检结果统计;
2) 抽检不合格的工程、主材、及其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生产厂家等。
9、市修缮质检中心将根据抽检情况对抽检计划和抽检内容进行调整和更新,以加强对住宅修缮工程主要材料的动态监管。
附件: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主要材料技术要求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