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处 ( 2018年07月25日 )
(一)负责起草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组织编制物业行业规划,制订相关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制订公房管理政策;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要求,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并参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监督考核;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信用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物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物业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行风建设;
(三)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社会组织建立物业服务市场信息发布机制,指导各区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事务的协商、监管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指导各区协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房屋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五)承担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区推进业主大会、业委会规范运作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推进本市各类房屋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完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平台;
(七)负责物业服务市场行政指导、检查等工作,承办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