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 2017年06月28日 )
(一) 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拟订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二)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住房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
(三)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参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房屋租金调整;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各类业务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四) 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和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制定住房配套建设管理制度及相关实施办法,监督指导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组织拟订保障房配套建设综合性政策,协调大型居住社区内外市政配套建设工作;负责本市新建住房交付使用监督管理,对区新建住房交付使用的审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五) 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拟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政策,拟订调整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和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措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工作;参与制定保障房相关价格和租金标准。
(六) 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按照权限,负责房地产业交易相关主体及行为管理,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租赁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估价、经纪等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负责拟订本市房屋产权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负责本市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权属信息系统、楼盘表及房屋面积数据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七) 负责本市各类房屋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和运作;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发展;负责本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八) 拟订本市房屋(含附属设施)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处置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负责本市房屋(含附属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检测的行业管理;指导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区有关部门做好老旧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处置工作。
(九) 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指导协调区开展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参与历史风貌区建设项目的管理。
(十) 指导推进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组织编制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指导区和乡镇开展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村危旧房(含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
(十一) 会同市相关部门推进既有住房的功能完善。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十二) 制定本市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工作;参与组织对房屋征收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三) 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处理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和宗教房产代经管理;负责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十四) 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