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 2024年11月08日 )
一、修订背景
经报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市房管局等五部门印发了《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沪房规范〔2020〕1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大型居住社区内征收安置房源的价格管理工作。2022年,《办法》的上位文件《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重新修订(沪房规范〔2022〕1号),对征收安置房源的差价用途等内容有了一定的修改。同时,结合2020年以来工作实践情况,在差价收取和管理方面也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为适应今后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关于第三条(定义)
本次修订,一是将“市有关部门”细化为“市规划资源、市房屋管理等部门”,二是增加“市属”两个字。主要是大居内的区属征收安置住房根据《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区政府参照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做相应修改,予以区别。
(二)关于第十三条(差价管理主体)
根据《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收取后纳入专户管理,并在完成建房协议价格结算和差价清算后,将项目的最终差价上缴市级国库。因此,本次根据上述规定,对《办法》做相应修改,增加“差价清算”和“最终差价上缴市级国库”的表述。
(三)关于第十四条(差价的支付)
一是本市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差价税费由5%营业税和0.56%附加税,调整为9%增值税和0.9%附加税。考虑差价税费应当在差价中支取的实际情况,又对差价管理予以一定风险控制,本次将差价税费留存比例修改为9%。
二是针对建设单位可能拖欠差价款的相关情况,本次对《办法》修改为“用房单位应当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节点支付房款时,同步将房款中差价的支付给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机构,开始搭桥支付35%、取得预售支付40%、交付使用支付25%。在项目完成建房协议价格结算后,由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差价清算”。
(四)关于第十五条(差价用途)
根据《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对差价用途增加了“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的表述,故本次修订为“市政府批准的大型居住社区内的其他用途”。
(五)关于第十六条(差价使用)
根据《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对差价使用增加了“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执行”的表述。
(六)关于第十七条(其他)
根据《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增加了“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内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的差价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的条款;同步明确“已建的市属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及其建设项目内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的差价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