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房购买相关事宜 ( 2026年01月07日 )
来信标题: 咨询公房购买相关事宜
来信编号:沪房网〔2025〕01321号
来信时间:2025-12-20
来信内容:
您好,请问,夫妻二人,其中一方与95年前去世,另一方购买公有住房时,能否享受到已去世配偶工龄的福利待遇?
发布时间:2026-1-7
回复单位: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回复内容:
答复意见书
陈*同志:
对您反映的编号为沪房网〔2025〕01321号的事项,我单位已处理完毕。现答复如下:
根据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有关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 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其中,“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
特此答复。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