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事宜 ( 2025年08月01日 )
来信标题: 咨询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事宜
来信编号:沪房网〔2025〕00536号
来信时间:2025-6-25
来信内容:
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章第61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向贵局咨询,该《规定》中的物业管理区划范围和《明法典》中建筑区划范围是否一致?是否为同一意思的不同表述用语?
发布时间:2025-7-1
回复单位: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回复内容:
告知书
吴**同志:
对您反映的编号为沪房网〔2025〕00536号的事项,我单位已处理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您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民法典》中有关建筑区划范围的定义建议您向法律制定部门咨询。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