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规定。 ( 2022年10月08日 )
来信标题: 咨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规定。
来信编号:沪房网〔2022〕02334号
来信时间:2022-09-15
来信内容:
咨询《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实施期已满,是否有后续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26
回复单位: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回复内容:
告知书
陈** 同志:
对您反映的编号为(沪房网[2022]02334号)的信访事项,我单位已处理完毕。
您咨询《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实施期已满,是否有后续规定。
您好,《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文件已到期不再使用。关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确定的相关规定,可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文件执行,该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特此答复。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