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意见 ( 2020年04月14日 )

沪房管规范保〔2014〕4号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为积极完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申请审核工作,更好地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意见如下:

  一、适用对象

  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一)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二)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三)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四)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五)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本条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

  二、核算方式

  核查上述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建筑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建筑面积-扣减面积+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申请对象他处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三、其它规定

  (一)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对象,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可以一同申请或者单独申请,但只能扣减一次住房面积。

  (二)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家庭成员应当一同申请但户口不在一处的,在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时,只能扣减一次住房面积。

  (三)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时,应当先核减已经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其中,在核减已经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家庭人数时,还应当扣除其原住房的面积(计算公式:核定面积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申请对象人数)。

  (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第六部分第一款所列的各类人员,不适用于本意见。

  (五)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关于对部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意见》(沪房管规范保〔2013〕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