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 2016年05月12日 )
沪府办发〔201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
2016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本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按照“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要求,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实效,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
一、围绕重大改革举措推进公开
(一)加强上海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公开。完善上海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信息发布机制,围绕自贸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运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重大政策、公众关注热点问题等,采用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采访、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定期进行信息发布。在制定和调整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开放创新等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范过程中,要主动公开草案内容和决策依据,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开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汇总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办事指南及规则等信息,按行业分类梳理整合成相关专题栏目,在自贸试验区门户网站集中发布。探索编制自贸试验区信息公开清单。(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牵头)
(二)做好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发展规划、项目布局、体制机制改革措施的公开力度,做好人才、税收、软环境建设等各类激励支持政策公开,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完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启动全市统一的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管理系统及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工作。推进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和绩效评价等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做好“四个中心”建设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政策措施公开透明,增强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贯彻国家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政策公开和解读工作。加强金融扶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等信息公开,完善金融风险舆情监测网络,探索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普适性风险提示信息。做好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进展情况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国家级物流标准化试点建设情况。主动公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方案、智慧商圈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情况,促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加强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时限信息公开。推进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和水运重大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委、市口岸办牵头)
(四)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在全面公开市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推进区县、乡镇街道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评估评审事项取消、调整,以及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等信息的公开。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公开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以及提供服务的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情况的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调整事项、依据和结果。调整负面清单时,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牵头)
(五)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围绕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重点推进产品质量、食品药品、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执法监管信息公开,公开执法监管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全面落实《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进一步推进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信息发布。及时发布食品药品消费警示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渠道,实现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协同监管。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调控政策、执法检查情况等。(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知识产权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相关部门牵头)
二、围绕经济社会领域推进公开
(六)深入推进财政资金和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预决算信息,全面公开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重点推进市和区县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机构职能、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结合工作进展,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全面公布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及时公开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推进市、区县两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规范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各环节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标准等,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清单、招投标、执法检查等信息的公开工作。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和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
(八)推进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做好国有资本运行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情况和任期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防止利益输送。及时公开市管企业基本情况、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社会责任报告、主要财务会计报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牵头)
(九)推进旧区改造和农村综合帮扶等信息公开。做好旧区改造政策、年度目标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等信息公开工作,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相关居民参与改造,为旧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加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政策措施及帮扶项目推进情况信息公开。做好美丽乡村建设改造项目、资金使用及完成情况的公开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牵头)
(十)推进社会救助和慈善信息公开。进一步细化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内容,重点公开救助政策、救助对象的人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情况等信息。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重点公开组织机构登记信息、募捐情况、款物管理使用、慈善项目运作情况等信息。(市民政局牵头)
(十一)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重点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职业资格认定等信息公开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牵头)
(十二)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大空气质量监测预测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实时监测预测的空气质量指数、空气质量等级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要求,以及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推进企事业单位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等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推进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机制,推进环评信息全面公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十三)推进教育、卫生和人口管理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围绕教育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出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教育督导报告等内容。积极推进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制定本市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加大各级各类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实行考试加分考生资格公示,做好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结果公示,切实打造招生“阳光工程”。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及时、规范公开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划片内容、划片结果,以及公办民办学校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开。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标准和具体要求。加大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展情况、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调整等信息公开工作。(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口办、市民政局牵头)
(十四)稳步推进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利用。全面完成市级部门信息化系统编目任务,基本实现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建成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坚持需求导向、增量先行,重点推进监管服务职能强、企业及公众关注度高、公共数据资源积累丰富的部门业务数据资源开放,扩大实时、动态开放的比例,提升数据资源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探索研究数据服务网长效运营管理模式,引导和激励各类主体利用政府数据资源创新产品和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牵头)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和体系建设
(十五)积极推进决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推进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领域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以及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内容,推进被审计单位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加大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
(十六)加强解读和回应。全面落实《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建立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的工作机制,区县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探索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舆情收集与研判,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回应、澄清事实。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十七)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选择部分区县、部门开展信息公开负面清单试点,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选择部分单位试点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全面推行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保应公开尽公开。探索组建政务公开法律顾问团队,提高公开工作专业化、法制化水平。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十八)加强平台和渠道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对公开的重大政策,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汇编等方式,进行集中发布。统筹运用“上海发布”等新兴媒体以及政府公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做好公开工作。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民生政策,要主动向媒体提供信息服务,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九)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方便群众提出申请。强化信息公开受理点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明确工作标准,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换机制,对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作出申请答复的同时,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规范信息公开申请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依申请公开制度良性运转。
(二十)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上半年,完成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整合,成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统筹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年内完成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整合,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专门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重大事项,部署推进工作。要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保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少于一次,提高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举报办理制度,强化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政务公开工作尚未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年内应予纳入,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在本要点公布后30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要分解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主要节点,并加强督导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政府办公厅将对本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