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公有住房建筑类型鉴定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0年09月17日 ) 来源:中国上海网站

沪房管征[2015]12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妥善处理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公有住房建筑类型争议,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护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房屋建筑类型鉴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建筑类型鉴定机构

授权市房科院对本市房屋征收中的公有住房建筑类型争议进行房屋建筑类型鉴定。

市房科院应当依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及《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房屋建筑类型进行鉴定。

二、关于委托房屋建筑类型鉴定的程序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对房屋建筑类型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房科院提出房屋建筑类型鉴定委托。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建筑类型有异议的,可向市房科院提出房屋建筑类型鉴定委托。

三、关于委托房屋建筑类型鉴定的情形

被征收公有住房的建筑类型以公房管理资料记载为准。有以下情形之一并有争议的可以委托鉴定:

(一)单幢房屋,其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建筑类型不一致的;

(二)单幢房屋的不同单元,其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建筑类型不一致的;

(三)公房管理资料未明确记载该房屋建筑类型的;

(四)房屋因公房管理单位重建、改建,改变了原始房屋建筑类型,但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房屋建筑类型未更新的;

(五)房屋因公房管理单位增搭建或私人增搭建后归公,建筑类型与原房屋建筑类型不一致,且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房屋建筑类型不明确的;

(六)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建筑类型一致,但与房屋现状建筑类型明显不一致的。

四、关于委托房屋建筑类型鉴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

(二)房屋建筑类型鉴定委托及说明;

(三)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及公有住房承租人提交的相关证据;

(四)公房管理资料(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情况说明的材料。

五、关于房屋建筑类型鉴定的期限

市房科院接受房屋建筑类型鉴定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建筑类型鉴定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出具房屋建筑类型鉴定报告,明确鉴定结论。如遇特殊情形,可延期30天出具房屋建筑类型鉴定报告。

六、关于房屋建筑类型鉴定结论的用途

房屋建筑类型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应当作为被征收房屋居住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的依据。

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建筑类型鉴定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市房科院应当配合征收部门做好技术问题解释。

房屋征收管理中关于房屋建筑类型鉴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