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 更新时间:( 2019年01月12日 )

随着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全面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扰民、影响周边交通的事件有所增加,周边房屋受施工影响,沉降、开裂情况时有发生,工程周边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减小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施工,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预防,积极化解。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相关措施,预先防范、减轻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发生矛盾的,应积极、妥善化解。

(二)实事求是,合理补偿。居民利益和生活确实受工程施工影响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造成损害的,予以合理补偿。

(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各管理环节,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工程建设对周边造成的影响。在矛盾化解中,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是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确保进度,确保和谐。对已经产生的各类矛盾,既要充分考虑居民利益,建立起方便群众反映问题、沟通协商的渠道和平台,又要从上海发展的大局出发,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三、预防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通报项目工况、工期及可能对周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在工程现场,主动公示工程的名称、性质、范围和夜间施工的时间周期,争取周边单位、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应及时召集居委会、居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或通气会,通报工程施工的各类状况。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所在区相关部门向周边居民和单位公示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并就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相关措施和方案征询周边居民和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和优化。

(四)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施工单位设立现场投诉接待点,落实专人参加接待来访居民,并公示接待人员的姓名、24小时热线电话及现场接待时间。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居民提出的意见,并于3日之内就处理情况给予答复。

四、保护周边房屋的规定

(一)工程设计阶段

1、设计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方案设计过程中,应通过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等形式,对工程周边建筑结构状况、建造时间、使用状况等作全面仔细的调查,掌握确切数据,优化工程方案设计,将工程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2、设计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可能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对施工方案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建议,并有技术性保护设计方案和措施,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专项列支。

(二)施工准备阶段

1、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前及时委托上海市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房屋检测工作,房屋检测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和周边居民协商确定。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措施费用中列支。

房屋检测范围以深基坑施工深度为主要依据,对一般建筑物,应不小于2倍基坑深度;对于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应不小于50米。具体检测范围可根据工程保护和设计要求确定。

2、房屋检测单位的职责及工作内容

1)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房屋质量检测工作。

2)通过资料调查、现场调查检测等方式了解被检测房屋的基本结构情况和基础形式,了解被检测房屋的使用及改扩建情况,为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基础资料。

3)现场检测和记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施工前的完损状况。以文字、图示、照片等方式详细记录完损状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后房屋完损状况的对比依据。

4)测量房屋的棱线倾斜和水平高差等初始变形状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后房屋变形状况的对比依据。

5)调查拟建工程与被检测房屋的相对位置关系、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对周边房屋的保护措施等,调查并分析被检测房屋结构的薄弱环节,提出施工中的注意事项,为优化施工方案提供参考。

6)布置房屋沉降监测点,在房屋关键部位布置裂缝监测点,测量沉降与裂缝监测点的初始值,并确定监测频率以及沉降、裂缝报警值等。

7)房屋的完损状况应进行全面检查,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对住宅楼居民室内进行全面检查时,检查户数不宜少于30%,且分布应具有代表性。

8)施工前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报告应告知被检测房屋的业主,并需经被检测房屋的业主确认。

3、所在区、街道、居委会、物业等相关单位应做好居民的解释和疏导工作,配合房屋质量检测工作顺利展开,为现场检测提供专人配合。物业公司积极配合向房屋检测单位提供被检测房屋的图纸及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

4、房屋检测属第三方公正检测,被检测房屋的业主应配合房屋检测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和检测工作,提供入室检测的便利,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的确认工作。

5、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周边环境进行详细调查,优化施工方案,减少施工影响,并做好与房屋检测单位的工作衔接。对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对于深基坑施工等对周边建筑影响较大的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评审通过。

(三)施工影响期间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2、在施工期间由房屋检测单位按照房屋监测方案的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专门跟踪监测,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变化及时进行监测频率调整,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监测数据。

3、对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点叠加影响造成房屋受损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4、建设单位应成立由施工单位、物业(或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处理周边环境出现的问题。

5、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房屋检测单位应及时报警,并会同施工单位加强周边房屋巡视,对施工中房屋出现的结构隐患或危险,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单位,以便建设、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研究解决方案。

6、建设、施工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街道、居委会、物业、居民代表举行座谈会,介绍施工进展情况及解答各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的影响,应根据施工前后房屋使用性和安全性变化状况、施工引起的损坏分布和程度等综合评定。

(五)施工影响结束后,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房屋受损的,由房屋检测单位进行变形与完损状况复测,综合评定影响类别,提出房屋修缮或加固措施建议,出具房屋检测报告。

(六)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影响结束后的房屋修缮或加固工作。建设单位应与受损房屋业主协商确定房屋修缮加固单位,参照受损房屋原设计标准和房屋检测报告的建议,制定具体的修缮加固方案和计划。

(七)发生房屋损坏情况时,由建设工程所在区、街道牵头,会同建设、施工单位、房屋修缮单位召开有居民代表参加(最多不超过5人)的协商会议,由建设单位介绍受损房屋修缮方案、修缮计划,协商确定修缮方案和计划。修缮加固工作原则上应在施工影响结束后立即组织实施。

(八)住宅楼受损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房屋修缮基本规定积极组织对房屋的修缮工作。房屋修缮加固过程中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酌情给予适当补偿。物业、居民应积极配合房屋修缮单位的修缮工作。

(九)单位房屋受损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街道会同建设单位与受损房屋单位专题协商有关修缮方案。在修缮过程中对单位生产造成影响的,酌情协商确定相关补偿事宜。

(十)因施工造成周边居民小区或单位内部道路、场地、绿化、地下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一并予以修缮。

(十一)居民受损房屋属于严重损坏,并难以修缮的,经居民同意,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受损房屋按市场价进行收购,并对居民及时进行安置,有关协调工作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所在区(县)政府视损坏原因协商确定。

(十二)房屋修缮及补偿等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施工不当造成房屋受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减少施工噪声的规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市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创新施工工艺,使用先进低噪声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减少噪声扰民的施工方案,并在工地周边进行公示。

(二)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土方工程以及按照设计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需要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区(县)的环保部门申请许可或向市政部门备案(备案仅指工程全部落在道路红线内的工程)。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禁止施工单位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超过国家标准噪声限值的作业。

(三)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经批准或备案在夜间进行超噪声限值施工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依法处罚。

(四)单位和个人受到施工干扰,可到施工现场的群众来访接待处投诉。投诉未得到处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群众的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于10日之内答复当事人。

(五)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多人申诉同一问题时,应推举5人以下代表提出申诉意见。

(六)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经批准或备案的夜间施工提出投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相关专家或技术部门确定噪声影响和补偿范围,施工单位据此应与周边居民妥善协商,采取相关降噪措施,并可予以合理补偿。若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有资质部门按照有关监测规范进行监测。

1、凡经确定补偿范围和签定补偿协议的,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2、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和夜间施工工期,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3、建设单位应当在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的组织下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定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措施费中列支。

六、减少交通影响的规定

(一)建设、设计单位应对工地周边的路网交通流量等情况作详细调查,采集原始数据,科学分析评估,本着尽量不占路、少占路,最大限度减少交通影响的原则,进行工程施工方案设计。

(二)工程建设方案确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工地周边街道、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工程建设方案确定之后,应按规定征询规划、市政、交警、城市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作相应修改完善。

(三)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将交通组织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并明确相应费用。

(四)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交通组织作为工程的一个重要部分,将交通组织费用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作为工程措施费用,一并列入工程招投标文书,并明确专款专用。

(五)建设、施工单位结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工地所在区域交通状况,本着“将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的原则,统筹设计工程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六)工程建设必须占用市政道路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占一还一”的原则做好临时交通方案。当现场客观条件限制,确实必须对市政道路实施全部和部分封闭,或减少道路车道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域性道路改道分流方案。

相关交通组织方案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交通主管部门针对施工交通组织方案,既要认真履行行政审批权和监督权,保障社会交通需求,又要兼顾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期和建设成本。

当工程建设对社会交通的影响无法避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从全局高度统筹谋划,合理调配交通资源,制定并实施区域性,甚至全市性的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不出现大面积、长时间的交通拥堵情况。

(八)对区域性交通有重大变化和影响的交通组织方案,建设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作全市性、区域性的公告和宣传。

(九)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切实按照既定的交通组织方案,落实各项交通保障措施,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做好便民利民工作,为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行提供方便。

(十)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创新施工工艺,使用先进设备,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缩短建设工期,做到尽量少占路,早还路。

(十一)对因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通出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施工单位及时落实相应的补救措施。

营业性商业企业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时,以受影响房屋租金为基础,视实际损失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周边单位、居民对建筑受损、施工噪声、交通影响的鉴定结论、修缮措施及经济补偿等存在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以存在争议和纠纷为理由,采取过激行动,妨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施工。

(三)对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行为,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