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16年06月09日 )

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安[1995]6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各房屋质量检测站:
  为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提高检测质量,根据《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特制定《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优秀近代建筑,是指经市政府颁布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建筑。
  第三条 凡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改变用途和变动建筑原有结构体系、平面布置和内外部装修等,均须进行房屋质量检测。
  第四条 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本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业务的技术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可靠性检测的必要内容包括:
  (一)考证优秀近代建筑的建筑历史沿革、建筑风格、承重结构体系、维修、装饰、改扩建和使用情况等历史资料。
  (二)建立和完善优秀近代建筑上部结构的建筑平面、主要立面、剖面和建筑构造、结构平面(包括基础平面)、结构构件的截面和保护部位特色建筑装饰的图纸档案及必要的文字、图表、声、像资料。
  (三)检测房屋承重结构所用建筑材料的现有物理力学性能。
  (四)检测房屋的主要结构分部,主要构件的完损状况。如开裂、变形、磨损、腐蚀、变质、蚁害的分布范围和危害程度。
  (五)检测建筑的变形、裂缝、倾斜和不均匀沉降的现状情况。
  (六)按照已确定的保护等级、保护范围和具体保护要求,检测优秀近代建筑保护部位的现状质量。
  (七)对房屋现有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和对房屋抗震能力进行分析评估。
  (八)提出优秀近代建筑的完损状况分析意见和结构加固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优秀近代建筑的质量检测还需根据建筑保护的特殊需要或使用方要求,进行专项房屋质量检测,如:
  (一)结构改建、功能改变可行性的检测(指将引起建筑布局、风格、荷载效应、结构性变动的检测等)。
  (二)动态监护检测(指在保护建筑外50范围内,因受邻近工程施工作业影响或建筑本身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变形、倾斜可能危及安全等。需要对建筑物进行较长时间的连续监护检测)。
  (三)发生意外事故、灾害后的检测。
  (四)对结构及其材料进行实地加载等复杂的、精密大型试验的检测。
  第七条 优秀近代建筑质量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甲方委托检测任务要求概述。
  (二)管理部门对该建筑的保护要求、适用的检测标准规定。
  (三)该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改扩建、维修的历史沿革变迁。
  (四)建筑的结构、设备、材料的完好状况。
  (五)建筑物的变形和承载力的测试验算结论。
  (六)对建筑物的使用、加固的建议。
  (七)检测人员名单、项目负责人、技术审核人的签署意见。
  (八)附件。
  包括主要的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图纸;检测结果的文字、声、像资料说明。
  第八条 保护建筑检测管理程序:
  (一)甲级检测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或通过招投标承接检测任务后,拟订检测方案并报送检测中心。
  (二)检测中心组织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管理部门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三)检测站根据认可的方案,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提出检测报告。
  (四)检测中心组织技术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对报告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五)检测站将审定的报告及有关附件一套送交检测中心存档。
  第九条 各检测站如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直至取消检测资质的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