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拆除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08年04月24日 )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拆除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房地资修[2008]188 号 

 

有关各区(县)房地局、各拆房管理部门:
    现将《关于推进本市拆除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本市拆除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强本市拆除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经费,促进拆除施工企业的正当竞争,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拆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办法: 
    一、基本要求 
    建设单位在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拆除施工项目开工备案手续前,应进行拆除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并须将《上海市拆除工程施工招投标备案表》(见附件一)一并报送。 
    二、招投标适用范围 
    1、 市政工程、重大工程、重点工程等由政府投资的拆除工程项目; 
    2、同一拆除地块内,总拆除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非政府投资的拆除工程项目; 
    3、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发文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工作的拆除工程项目; 
    4、建设单位需要进行招投标工作的拆除工程项目。 
    三、招投标方式 
    1、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2、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拆除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并办理各项招投标事宜,也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拆除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和办理各项招投标事宜; 
    四、招投标规则 
    1、 招投标原则 
    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招投标项目信息,统一报名要求,统一招投标方法、程序。 
    2、 评委会组成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评委会,评委会由建设单位、市(区)相关部门和土建、拆除等专业的专家共5人或7人组成,其中土建、拆除等专业的专家应有2-3人;专家的确定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由评委会确定中标施工单位。 
    3、每一拆除施工项目,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有效标书少于3家的,建设单位(或委托专业单位)须重新进行招投标工作; 
    五、招投标工作顺序 
    1、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应说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数量、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应保证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投标单位报名及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投标单位报名时应提供相应资料供招标人预审。 
    3、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供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使用;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4、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组织投标单位踏勘项目现场。 
    5、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投标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说明的实际情况、具体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开标 
    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邀请投标单位参加。 
    8、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组建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等组成,人数为五人或七人。评委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9、中标 
    10、签定合同 
    六、建设单位(招标人)的责任 
    1、建设单位(招标人)对报名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应进行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以上海房地资源网公布的拆除施工企业资质为准; 
    2、建设单位(招标人)对拟实施招标的拆除施工项目应编制招标文件; 
    3、建设单位须落实安全文明措施资金和协作配套条件。 
    七、施工单位的责任 
    1、报名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 
    2、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在中标后,不得转包; 
    3、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不得串通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弄虚作假,一旦查实,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4、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书中,须明确安全文明技术措施的费用。 
    八、行业监督管理 
    1、市拆除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拆除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统一拆除工程招投标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2、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地局和拆除管理部门对招投标适用范围内的拆除项目须进行招投标管理,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 
    3、市拆除行业管理部门对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和拆除管理部门招投标工作管理工作、程序、规则进行指导和监督; 
    4、市拆除行业管理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5、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和拆除管理部门须将拆除工程施工招投标备案情况在上海房地资源网拆除安全管理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