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2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6年07月30日 )
“关于在党建引领下探索商住混合物业管理区域业委会分设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商住混合物业管理区域因住宅与商业业主利益诉求差异,易出现业委会组建难、运作难、决策难等问题,是当前基层治理的难点之一。我们结合法律法规要求与本市实际,认真加以研究。
一、关于商住混合物业管理区域分设业委会的建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对物业管理区域调整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提出了明确的条件和程序。
综上,在商住混合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住宅业委会和商办业委会,目前尚无法规政策依据。在有条件的商住混合小区,可探索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住宅业主小组和商业业主小组,制定差异化物业服务标准,明确业主小组之间的议事协调机制、公共收益分配细则及共有设施设备维保责任等。
二、关于构建协同治理与能力支撑体系的建议
为全力破解住宅小区物业治理难题,推动实现社区高效能治理、物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2026年1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党建引领物业治理的若干措施》,明确健全由居民区党组织牵头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2026年3月,市委组织部联合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房物业〔2026〕36号),明确业委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业主大会会议情况、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决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审计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审计结果;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在履职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监督,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业主接待日,及时协调、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同时,依托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公共收益收支、维修资金使用、合同履约等情况定期公示,保障业主知情权。
三、关于推行数字化赋能与智慧管理的建议
为推进本市物业服务治理提质增效,即将出台的《上海市推进物业行业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明确深化智慧物业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建设、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房屋基础数据底板,建立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一物一码”标识体系,推动集政府监管、业主服务与社区综合治理于一体的智慧物业服务平台。提供动态监督、风险预警等监管工具,助力实现规范、透明的行业管理。为业主、业主委员会提供便捷的线上办事、信息查询、共同决策等服务功能,提升参与感和效率。整合社区资源、联动多方主体,推动物业服务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实现从“管理”到“治理”升级,赋能安全、有序、和谐的智慧社区建设。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房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